(2017)湘1381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颜立新不服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强制扣押车辆撤诉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立新,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兰平香,冷水江市富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81行初41号原告颜立新,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郑建伟,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共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小文,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志江,冷水江市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兰平香,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郑建伟,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冷水江市富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环城路。法定代表人曾斌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伟,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立新就不服被告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强制扣押车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颜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立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立新承担。审 判 长 蔡文华人民陪审员 袁片红人民陪审员 王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