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葛述玉与胡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述玉,胡达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486号原告:葛述玉,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胡达平,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葛述玉诉被告胡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葛述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述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