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永胜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胜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胜,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深州市。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赵永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深州市辰时镇田家庄村西北角四方地内榆树403株,经鉴定,被伐榆树蓄积量为25.1069立方米。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永胜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贺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记录、深州市林业局证明、深州公安局辰时派出所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永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刘艳敏审判员 袁英飒审判员 殷萌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孟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