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46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孙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孙金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4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蒋其举审判员 孙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