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146号原告: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翠都国际A座27层。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盛,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