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5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锦森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绍兴锦森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943号之一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朱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5574073L。法定代表人:王金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照、何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锦森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三期区块(北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09663728J。法定代表人:葛锦琦。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锦森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4元,减半收取2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70元,合计47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