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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669号原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久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特别授权代理),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被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悦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