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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洪华与王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洪华,王鹏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402号原告:楼洪华,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王鹏青,女,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洪华与被告王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洪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楼洪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楼洪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