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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余万忠与陈唐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万忠,陈唐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余万忠,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唐敬,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余万忠与被执行人陈唐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陕0724执1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唐敬给付劳务费1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陈唐敬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唐敬将给付的劳务费10000元已交纳,申请执行人余万忠已领取执行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