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春萍、承德市人防办公室招待所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萍,承德市人防办公室招待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萍,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承德市人防办公室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人防办公室招待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老虎沟。负责人张丽宾,职务所长。上诉人王春萍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人防办公室招待所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春萍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曾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了(2015)双桥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以双方争议性质系人事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对此前发生的人事争议并无溯及力,而上诉人请求的工资自1998年至2012年,故2003年9月5日之前发生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目前可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为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用合同争议三类纠纷,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作出了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后上诉人不服裁定,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承德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将原裁定予以了撤销,指定双桥区法院继续审理。但现在双桥区法院仍然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了同样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仍然认为,双桥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属于片面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缩小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应该属于履行聘用合同的范畴,由于国家的政策系提倡事业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但绝非没有签订便不属于法院管辖,否则便会造成此种违法行为致使权益受害者没有任何救济途径,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本意。因此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撤销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承德市人防办公室招待所未作答辩。王春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自1998年至2013年期间的工资共计61070.80元人民币: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金,按拖欠工资的50%计算,共计30535.40元人民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系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原告系该单位事业编职工,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性质系人事争议,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人事争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档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本院认为:首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档案工资的管理、审批、核发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特征,并非民法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调整范围,故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该司法解释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对此前发生的人事争议并无溯及力。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按档案工资标准支付1998年至2012年的工资,故根据上述规定,在2003年9月5日之前发生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目前可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为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用合同争议三类纠纷,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王春萍于2015年3月19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承市劳人裁字(2015)第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春萍遂起诉到法院。上诉人王春萍的诉求是“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该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相关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该争议属于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