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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学斌与张雪明、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斌,张雪明,张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076号原告李学斌,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岭,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张雪明,男,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张建伟,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大城县。原告李学斌与被告张雪明、张建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学斌负担。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盛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