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国华与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华,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201民初184号原告:梁国华,男,1977年出生。被告:魏鹏,男,1987年出生。原告梁国华与被告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梁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当月30日前归还,原告给被告转账1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在借条中承诺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被告未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于2016年7月25日左右转账归还了4000元借款,剩余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魏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魏鹏向原告梁国华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被告魏鹏向原告梁国华偿还4000元借款后,余款6000元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其提交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梁国华出示的借条,可以证实原告、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主张的借款已过还款期限,其要求被告偿还剩余的6000元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梁国华偿还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