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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廷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廷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九龙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8697200F。法定代表人:吕忠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廷明,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上诉人重庆市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廷明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17824-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工作和发生工伤的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即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