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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谭亮与深圳市北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亮,深圳市北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6078号原告谭亮,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深圳市北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库坑同富裕工业区15号北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88217K。法定代表人卫文超。委托代理人谢芳,该司人事经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亮、被告委托代理人谢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6年11月28日。二、工作岗位:销售工程师。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试用期三个月。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000元。五、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无故将其解雇,被告主张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切结协议书》,确认以下内容:1、因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2016年12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剩余工资2552.17元,劳动者本人领取了上述工资;3、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劳动者不得向用人单位再提出任何要求。原告主张被告没有与其协商,而是直接通知其离职,《切结协议书》是在被告将其解雇之后才签的。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被告直接解雇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切结协议书》中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原告试用期不合格,且签订协议书后双方经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属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费4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仲裁请求: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2、2016年12月20日至22日的工资575.5元。八、仲裁结果: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九、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7)粤03民特196号案件的费用4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十、其他事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特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7]19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原告谭亮承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亮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国良(兼)书记员 邓  燕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