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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9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599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刘德保、赵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刘德保,赵桂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997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23号。负责人:常振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逢霖,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赛民,公司员工。被告:刘德保,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赵桂芳,女,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被告刘德保、赵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50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严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