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华清与四川省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川1113号执84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清,四川省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84号申请执行人:曾华清,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四川省金口河区。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梧桐街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511113001093701。法定代表人:杨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曾华清与四川省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84768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