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武汉市鑫鸿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武汉市鑫鸿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鸿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武汉市鑫鸿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2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鸿湖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鸿湖实业有限公司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人罗某某现已全部受偿并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22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