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8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品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明典之约理发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明典之约理发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808号原告:王品,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明典之约理发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者:卞家明,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刘岗村扬郢组**号。原告王品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明典之约理发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