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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治峰与孙齐记、胡建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峰,孙齐记,胡建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738号原告:刘治峰,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孙齐记,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胡建爱,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峰诉被告孙齐记、胡建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治峰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