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治峰与孙齐记、胡建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峰,孙齐记,胡建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738号原告:刘治峰,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孙齐记,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胡建爱,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峰诉被告孙齐记、胡建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治峰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