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锡盘与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锡盘,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锡盘,男,194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莲,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伟,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三里桥。负责人:张明德,该居民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居民组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洁,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大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上诉人宋锡盘因与被上诉人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以下简称居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首先,宋锡盘与居民组分别于1984年12月1日和2002年3月20日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双方虽均认可两份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主体和承包范围均一致,但宋锡盘主张承包主体均为其个人,承包范围是1500棵果树,占地60亩;居民组主张承包主体是果树组,承包范围是3000多棵果树,占地100多亩。双方对于案涉承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家庭承包还是集体承包亦存在重大争议。宋锡盘虽在乙方代表处签字,但两份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落款处仅有”乙方代表”打印字样,且只有宋锡盘的个人签字。居民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果树组的成员构成及存续状态。因此,原审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结合当时的农业承包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准确认定案涉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次,居民组于2016年7月22日向宋锡盘发出解除承包合同告知书,决定与宋锡盘解除果树承包合同,要求返还果园。宋锡盘于同年8月复函,对居民组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并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决案涉承包合同延长至70年。因此,双方对合同解除存在争议,原审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具备,不应直接确认居民组解除合同的效力。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锡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逄春盛审判员 季震宇审判员 王立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