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27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桐乡市运河水泥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运河水泥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7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运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建胜村八字桥。机构代码14684890-1。法定代表人蔡松泉。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1429050C。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运河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4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332840.3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300元、律师费16600元,诉讼、保全费3393元。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表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相关财产;银行账户已多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有股权,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2440052元股权后。2017年3月28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分期付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于2017年7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有不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昭明执行员 朱 玮执行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