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8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被申请人赵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61-1号申请人:邓某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赵某某,男,住长春镇五显庙村。申请人邓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查封申请人邓某某名下湘H9J0**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原告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文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