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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国云与胡迎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云,胡迎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294号原告:刘国云,女,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东(系原告刘国云的儿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胡迎飞,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楚云天足道会馆业主,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国云与被告胡迎飞排除妨碍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国云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国云负担。审判员 贾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自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