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闵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闵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海兵,徐文娟,系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闵水平,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闵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9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