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腾飞、王倩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腾飞,王倩,朱雪梅,丁方军,邹方春,丁皊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080号原告: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潘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该公司职工。被告:高腾飞,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倩,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雪梅,女,1970年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丁方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邹方春,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丁皊皊,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腾飞、王倩、朱雪梅、丁方军、邹方春、丁皊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撤回对被告高腾飞、王倩、朱雪梅、丁方军、邹方春、丁皊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1元,减半收取2550.5元,由原告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