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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陵县某建材经销中心与被执行人延安市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陵县某建材经销中心,延安市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黄陵县某建材经销中心住所地:黄陵县某村经营者展安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展某某,男。被执行人延安市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陕063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黄陵县某建材经销中心与延安市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黄陵县某建材经销中心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款1195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某公司送达(2017)陕0632执124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材料租赁费119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45元、执行费1693元。2017年8月3日被执行人延安市某公司履行执行款119500元、迟延履行利息1212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345元、执行费1693元。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黄陵县某建材经销中心已领取执行款119500元、迟延履行利息1212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耿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