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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艾麦尔艾力·吐尔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艾麦尔艾力·吐尔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艾麦尔艾力·吐尔孙,男,1985年7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被执行人艾麦尔艾力·吐尔孙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1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罚金部份于2017年3月8日被移送执行。执行中,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7年6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1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际斌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吴美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