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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永强与张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强,张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855号原告:高永强,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张士龙,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高永强诉被告张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士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强撤回对被告张士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永强负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英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