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永强与张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强,张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855号原告:高永强,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张士龙,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高永强诉被告张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士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强撤回对被告张士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永强负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英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