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国忠、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忠,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忠。委托代理人:朱翔,律师。被执行人: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功法,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的刘国忠与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六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确定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清偿刘国忠工程款7772394.3元及计息,返还给刘国忠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3、网络司法查控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协助义务机关送达法律文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八处厂房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查上述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登记,有多轮查封。5、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传唤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功法到庭谈话,调查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王功法陈述该公司早已歇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现已租赁给其他债权人抵偿债务。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刚审判员 丁志欢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