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9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庆芳与金山区亭林镇亭西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芳,金山区亭林镇亭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390号原告:朱庆芳,男,1952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金山区亭林镇亭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负责人:周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朱庆芳诉被告金山区亭林镇亭西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庆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庆芳承担(已预缴)。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