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进云交付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121号之一被执行人李进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进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进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进云在中国银行145483609858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