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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惠斌与张桂荣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斌,张桂荣,王惠东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17号原告:王惠斌,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华衫胡同*号。被告:张桂荣,女,194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华衫胡同*号。被告:王惠东,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华明胡同*号。原告王惠斌与被告张桂荣、王惠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桂荣与王春祥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长子王惠斌,次子王惠东。1996年11月。王春祥去世,原告只是对于王春祥遗产(位于海伦市红旗街5委43组,南环路北、通海路东、华清胡同,平房56.00平方米,证照号为房权证海字第000095**)与二被告发生纠纷。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其继承此房屋。原告王惠斌要求依法继承王春祥的遗产(位于海伦市红旗街5委43组,南环路北、通海路东、华清胡同,平房56.00平方米的房屋,证照号为房权证海字第000095**)。被告张桂荣与王春祥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长子王惠斌,次子王惠东。1996年11月,王春祥去世,原告只是对于王春祥遗产(位于海伦市红旗街5委43组,南环路北、通海路东、华清胡同,平房56.00平方米,证照号为房权证海字第000095**)与二被告发生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春祥的遗产(位于海伦市红旗街5委43组,南环路北、通海路东、华清胡同,平房56.00平方米的房屋,证照号为房权证海字第000095**)由原告王惠斌依法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王惠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闫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