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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黄金永与王军辉、王彩云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永,王军辉,王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4951号原告:黄金永,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军辉,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彩云,女,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永诉被告王军辉、王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魏秀娟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