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常延霞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华夏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延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华夏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853号原告:常延霞,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戴志东。原告常延霞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华夏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常延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延霞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延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常延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一七年八月三无书 记 员 周 鑫?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