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健堂与江津区鹏友汽车饰品经营部、罗洪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健堂,江津区鹏友汽车饰品经营部,罗洪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470号原告:杜健堂,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江津区鹏友汽车饰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66津都新苑C1层1-3号门面。负责人:谢长明。被告:罗洪利,男,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原告杜健堂诉被告江津区鹏友汽车饰品经营部、罗洪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健堂自愿撤回对被告江津区鹏友汽车饰品经营部、罗洪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健堂撤回对被告江津区鹏友汽车饰品经营部、罗洪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杜健堂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