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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瑞荣与郭海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荣,郭海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569号原告:张瑞荣,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唐山市丰润区**号。被告:郭海焕,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山市丰润区**号。原告张瑞荣与被告郭海焕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瑞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瑞荣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