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5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显效,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洞口县山门镇田凼村。负责人罗永清,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学校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由其尽快补办手续。经查明,被执行人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学校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水田面积4348平方米修中心幼儿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修建中心幼儿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学校于2017年8月16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交纳罚款130440元。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学校负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付敏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