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更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瑞菊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瑞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1123号罪犯张瑞菊,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瑞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瑞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8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8月4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瑞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瑞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瑞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34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文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 张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