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664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1、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1,向某,姜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664之三号原告:王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向某,女,1954年3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姜某,男,2000年7月29日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姜某之母。本院在审理王某与李某1、姜某、向某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已减半),保全费16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