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某、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苏某,女。本院执行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