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国志、鲁山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国志,鲁山县人民政府,鲁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1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国志,男,汉族,1953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常彦波,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鲁山县老城大街。法定代表人李会良,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利,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鲁山县老城大街。法定代表人任长吉,局长。委托代理人谭经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心武,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国志因诉鲁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鲁山县政府)、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鲁山县国土局)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行初1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国志诉称,2010年3月,鲁山县政府以土地储备名义对郑国志所在村组所有土地进行了征收,在征收活动中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中心公园征地附加协议》、与《中心公园征地附加协议》配套的《协议书》、《分配方案》、《交付协议书》、鲁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为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种种复杂利益争执导致承诺的商业房安置补偿条件没有按约兑现。截止到2016年7月,在众多被征收人的多方维权之下,鲁山县政府及河南常实实业有限公司才同意继续履行相关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在具体交房条件上却改变了协议条款。郑国志认为鲁山县政府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相关协议约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鲁山县政府按照《中心公园征地附加协议》及配套的《协议书》(2010年3月31日)的约定对郑国志进行征收补偿。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郑国志的诉讼请求为:“判决鲁山县政府按照《中心公园征地附加协议》及配套的《协议书》(2010年3月31日)的约定对郑国志进行征收补偿。”郑国志起诉状中列鲁山县政府为被告,但其所诉的《中心公园征地附加协议》显示:“甲方: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乙方:鲁山县露峰办事处叶茂村常庄三个组;”《中心公园征地附加协议》配套的《协议书》(2010年3月31日)显示:“《征地补偿协议书》征地单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被征地单位:鲁山县露峰办事处叶茂村一组(常庄一组)(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当事人中均未见鲁山县政府的参与,故鲁山县政府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郑国志起诉状中列河南常实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万信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鲁山县露峰办事处叶茂村、鲁山县露峰办事处叶茂村常庄组为第三人,鉴于本案郑国志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决定,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郑国志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郑国志的起诉。上诉人郑国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一审法院书面审理本案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鲁山县政府实施了征收土地进行中心公园建设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鲁山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属认定事实错误;(三)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是看第三人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不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鲁山县政府答辩称:本案是鲁山县国土局与村民组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个人签订的协议,郑国志无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被上诉人鲁山县国土局答辩称:鲁山县国土局征地卷宗中不存在中心公园征地附加协议,上诉人提供的该协议真伪无法认定。其他答辩意见同鲁山县政府一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签订涉案《中心公园征地附加协议》的是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和鲁山县露峰办事处叶茂村常庄三个组,且根据鲁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该协议双方已经履行,郑国志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其提出要求履行协议的请求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继红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