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申忆与梁浩滔、李少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忆,梁浩滔,李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申忆,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梁浩滔,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李少丽,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申忆与被执行人梁浩滔、李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粤1202执44号,现恢复案号:(2017)粤1202执恢190号】,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忆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忆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7517元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6)粤1202执44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坤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