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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德安县小娇自选副食品店、胡桂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安县小娇自选副食品店,胡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德安县小娇自选副食品店,经营场所:德安县宝塔大道22号。被执行人胡桂英,女,1965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桂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4700元。(账号:20×××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家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