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德安县小娇自选副食品店、胡桂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安县小娇自选副食品店,胡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德安县小娇自选副食品店,经营场所:德安县宝塔大道22号。被执行人胡桂英,女,1965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桂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4700元。(账号:20×××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家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