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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769号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高铁新区生态产业园园区大道7号5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姚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欢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童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