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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王建波,戚艳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100032850689XH),住所地威海经区大庆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润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区丹东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被执行人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0794718T),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芳,经理。被执行人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961587777),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西环路32号。法定代表人戚艳静,经理。被执行人王建波(身份证号码3706201963********),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戚艳静(身份证号码3706201970********),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执行人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重整,上述被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控措施并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二、终结(2017)鲁1092执1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