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增耀与乌审旗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增耀,乌审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626行初9号原告:周增耀,公民身份证号:×××,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乌审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高虎,局长。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党政新区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张贵军,乌审旗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王生喜,乌审旗公安局嘎鲁图镇第二派出所教导员。原告周增耀诉被告乌审旗公安局治安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增耀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增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增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增耀负担。审 判 长 项鹏举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南 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耀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