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许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王许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804刑初12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简某某。被告人王许祥(绰号“祥哥”),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沙洋县马良镇。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4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许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简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许祥赔偿经济损失24440元。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王许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简某某经济损失18000元整,定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简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简某某对被告人王许祥毁坏财物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军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