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执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正平与李洪平、童晓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平,李洪平,童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正平。被执行人:李洪平。被执行人:童晓飞。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正平与被执行人李洪平、童晓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洪平银行账户75000元或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查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