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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执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正平与李洪平、童晓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平,李洪平,童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正平。被执行人:李洪平。被执行人:童晓飞。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正平与被执行人李洪平、童晓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洪平银行账户75000元或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查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