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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兰与被告谢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兰,谢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099号原告:孙红兰。被告:谢军。原告孙红兰与被告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红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终止双方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横泾新村8幢11号302室的房屋以1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签约后,被告向原告收取70,000元定金后再也无法取得联系。原告认为被告涉嫌诈骗,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红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映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