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庄韶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92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庄韶明,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庄韶明拖欠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欠案件受理费1,39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庄韶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447.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明田审判员 肖 懿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慧 来自